湘潭市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实施方案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正常运转、人民生活正常进行的基本保障。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国家发改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 号),扎实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在全市大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实守信社会环境,经研究,市创建办、市文明办、市信用办决定联合开展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诚信“红黑榜”定期发布工作,让守信者上“红榜”、失信者上“黑榜”,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崇德向善的良好风尚。
二、工作原则
诚信“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更新发布一次,以“谁认定,谁提供,谁负责”为基本原则。认定部门负责报送诚信“红黑榜”的信用主体名称、主要事实和认定依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分类和依据
诚信“红黑榜”分为三类:
(一)依据国、省标准认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信用“红黑名单”)。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原则上执行全国统一标准,在未出台全国统一标准的行业领域,“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可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执行。
(二)相关部门依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守信主体或失信主体,但尚未达到“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的信用主体名单。
(三)相关部门依据国、省、市相关信用建设文件认定的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用(信誉)评价信息。
四、发布领域及认定主体
围绕司法执行、企业经营、食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依法纳税、劳动保障、工程建设、信用承诺、交通运输、文化与旅游、社会组织、慈善领域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
1.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提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市发改委负责提供承诺制审批失信企业名单;
3.市民政局负责提供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慈善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和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信息;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结果;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建筑市场失信“黑名单”;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名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黑名单”;
7.市文体广新局负责提供文化市场诚信“红黑名单”;
8.市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9.市安监局负责提供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红黑名单”;
10.市旅游外侨局负责提供旅游领域失信“黑名单”和旅行社信誉等级评估结果;
1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提供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诚信“红黑名单”;
12.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3.市质监局负责提供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诚信“红黑榜”名单;
14.市税务局负责提供 A 级纳税人名单和严重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15.韶山海关负责提供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名单和海关失信企业名单;
16.各相关行政部门负责提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黑名单”;
其他相关部门在国、省出台新的“红黑名单”认定标准或省、市出台新的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办法后,相应成为诚信“红黑榜”认定责任单位,并积极组织开展诚信“红黑榜”认定、发布工作。
五、发布方式
1.媒体发布:在湘潭电视台、湘潭日报开设诚信“红黑榜”发布专栏。
2.网络发布:在“信用湘潭”、湘潭诚信资讯公共网络平台、湘潭传媒网、湘潭在线网、湘潭文明网开设诚信“红黑榜”发布专栏。
3.户外发布:在河东步步高商场、河西城市盒子电子显示屏,全市警务站电子显示屏发布诚信“红黑榜”。
六、发布时间
每季度更新发布一次,具体为 3 月 28 日、6 月 28 日、9 月28 日、12 月 28 日。
媒体、网站:在指定日期同步更新发布。
户外电子显示屏:每天8:00-20:00期间每小时滚动播出5次。
七、组织分工
1.牵头单位:市创建办、市文明办、市信用办
具体职责:
(1)市创建办、市文明办:负责协调、督促各发布责任单位对诚信“红黑榜”进行发布,并动态更新;收集市信用办提交的诚信“红黑榜”发布内容;及时将诚信“红黑榜”内容在湘潭文明网更新发布;加大对诚信“红黑榜”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2)市信用办:负责指导、督促各认定责任单位对行业内诚信“红黑榜”内容的认定、报送、更新等工作;负责对各认定责任单位报送的诚信“红黑榜”内容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榜”的主体不被列入“红榜”,汇总、整理后统一提交市创建办、市文明办;将诚信“红黑榜”内容在“信用湘潭”网站更新发布,并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享;督促诚信“红黑榜”信息的动态更新;督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依据国家标准认定的信用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2.责任单位:
(1)认定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体广新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外侨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税务局、韶山海关、各相关行政部门
具体职责: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完善所辖行业单位和个人的诚信“红黑榜”上榜、退榜标准、发布时限等制度;及时认定、审核、更新提供诚信“红黑榜”内容;定期组织对列入失信“黑榜”半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督察,实施动态认定。
(2)发布责任单位:市档案局、市广播电视台、湘潭日报社、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
具体职责:市档案局负责将诚信“红黑榜”录入到湘潭诚信资讯公共网络平台,并及时更新发布。市广播电视台、湘潭日报社分别负责在湘潭电视台、湘潭传媒网和湘潭日报、湘潭在线网设立诚信“红黑榜”发布专栏,并及时更新发布;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批评鞭挞失信失德行为。市城管局负责在建设路口步步高、城市盒子商城外墙电子显示屏更新发布诚信“红黑榜”名单。市交警支队负责在全市各警务站电子显示屏更新发布诚信“红黑榜”。
八、工作流程
1.内容认定。认定责任单位根据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经核查认定,确定本行业的诚信“红黑榜”内容,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 20 日前将“红黑榜”信息盖章并提供电子版报至市信用办。
“红黑榜”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2)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2.函告通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列入诚信“红黑榜”的,认定责任单位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程序。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3.名单发布:市信用办将诚信“红黑榜”内容汇总整理,并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后报市文明办,市文明办提交各发布责任单位,明确时段、频次、点位进行统一发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门户网站和其它渠道自行发布诚信“红黑榜”。
4.异议处理:有关信用主体对发布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向认定责任单位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核查、信息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送市信用办。发布内容确有错误、遗漏,需要修改或撤销的,由市信用办协调市文明办统一在各发布平台给予修改更正,核实无误后继续执行。市信用办和认定责任单位对异议情况和处理意见予以记录备案。
5.退榜处理:诚信“红黑榜”对外公开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被列入诚信红榜的信用主体,如在对外公开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认定责任单位审核提出并经发布流程删除其诚信红榜上的内容。被列入诚信黑榜的社会主体,如在发布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依据《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申请提前结束发布其黑榜内容,经认定责任单位审核提出并经发布流程删除其诚信黑榜上的内容。
6.结果运用:对认定为 “红黑名单”的信用主体,认定单位可发起实施联合奖惩,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国家已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以及《湘潭市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和《湘潭市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潭信办发〔2018〕3 号)对相关信用主体实施联合奖惩,并向市信用办反馈奖惩实施情况。认定责任单位对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主体,可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惩戒。
九、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积极协作配合。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建立常态化的工作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工作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全市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实践,大力推动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
2.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各单位提供的诚信“红黑榜”内容要做到真实、准确、及时,确定发布的内容必须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及时报送。
3.强化督查,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市创建办、市文明办、市信用办将对各相关单位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全市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