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民族工作是我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城市中的少数民族人口迅速增加,目前全国至少在3000万以上,约占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1/3。在东部沿海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增长速度很快。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汉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到民族地区城镇务工经商。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各民族分布更加广泛,城市民族构成更加多元,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交错混居的格局更为普遍,各民族交流交往日益增多。城市民族工作的范围、领域在不断扩大。可以说,无论是在内地还是在民族地区,城市民族工作都已经成为民族工作的主要类型。
直面民众 意义重大
城市少数民族构成多样,特点和需求层次不同,加上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方面尚面临着诸多新课题,使现阶段城市民族工作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影响很大。城市中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各类人才一直比较集中。大量进城务工经商的少数民族,也多是受过一定教育,勇于走出来追寻美好生活的年轻人。他们在城市中的就业、收入情况,对于自己的家庭,对于民族地区当地的发展都有很大影响。同时,正像人们一般常说的,有比较才有认识,因此相对而言,城市少数民族更加注重本民族与汉族等其他民族的对比,更加关注经济发展的差距,更加关心民族形象的维护,更加注意对各项合法权益的保障。做好城市少数民族的工作,不仅对于城市本身,而且对我国民族工作全局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服务性突出。城市民族工作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直接面对广大群众,事务性强,服务性突出。目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还有待完善,适应少数民族特殊需求的一些服务也比较薄弱,特别是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方面。因此城市民族工作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搞好这方面的服务。
——综合协调性强。要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就必然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而很多部门对少数民族的特点、需求和民族工作的特殊性还不够了解,这就需要民族工作部门做大量的综合协调工作,整合各方面资源,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需要处理的问题纠纷较多。城市中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往来密切,容易产生一些利益纠纷和摩擦。同时,不同民族在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有时也容易产生一些误解甚至偏见。同时,城市中的一些涉及民族关系的问题处理不好,也会对边疆民族地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重要的影响。因此预防、妥善处理好有关的这些问题纠纷,一直是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职责。
——教育和管理的任务较重。一方面,城市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不了解民族知识和有关的民族政策,对少数民族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偏见和不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有些少数民族群众也不适应城市环境及城市管理,个别的甚至有违法违规行为。这都需要加强教育,特别是民族团结教育,并依法加强管理,使各民族之间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对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热情服务更需依法管理
近年来,少数民族群众不断进入城市生活、工作,对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首先要将其纳入到全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全局中,坚持“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通过进一步深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措施,推动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促进他们与当地居民和睦相处。民族工作部门所参与的有关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关注其中部分基于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特点,无法通过现有基本公共服务解决,需要提供特殊帮助或服务的少数民族群众。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热情服务,依法管理”。
热情服务,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首先要树立正确认识,一定要认识到各民族群众来到城市同样都是为了追求更美好的生活。要认识到各民族在城市中务工经商,既可以增加收入提高自身素质,也是对城市繁荣发展作出了贡献。比如,青海省循化县撒拉族同胞到沿海创业,发展“拉面经济”,小拉面拉动大经济,就是一个典型事例。二是关注他们的处境和心理。要注意到他们可能由于语言、习俗、宗教信仰的差异,就业范围更窄,居住条件更差,生活相对更为贫困,对周围环境的适应更为困难,因此更加需要帮助,需要更耐心细致的心理疏导。三是真心帮助他们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要想方设法帮助他们解决就业、上学、看病、计划生育、户口登记、证件办理、法律援助以及经营场所、房屋租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把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纳入救济和帮扶范围。要充分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和信仰,尽可能给予亲情化服务和人文关怀,多为他们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帮助他们增强适应城市生活的能力,顺利地融入当地社会。
依法管理,就是要依法办事、严格管理。一是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对各民族群众,不论是哪个民族,不论是本地的还是外地来的,都要一视同仁。不能在执法中特别针对少数民族,也不能因为违法者是少数民族就睁只眼闭只眼、姑息迁就,更不能在执法中滥用权力,侵害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二是在管理中注意方式方法。管理时必须善待当事人,尊重其人格尊严,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公允、用语规范,坚持明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绝不能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对违法行为,应该尽可能通过教育手段能够达到执法目的的,慎用或者不用强制和处罚手段。应当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理与疏导相结合,引导群众自觉依法办事。近年来许多部门、单位从民族地区交流引进少数民族干部,录用少数民族公务员,加强与流动人员原籍所在地政府沟通联系,在管理中更加注重与群众的情感沟通和文化沟通,共同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就是很好的经验。三是教育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比如,有针对性地在各民族群众中普及法律法规常识,教育、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另外,少数民族群众如有语言、法律援助等服务需要的,应当切实提供帮助。
城市民族工作需进一步探索
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条例》颁布施行17年来,对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推进我国民族法制体系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行《条例》目前已不能充分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不能有效解决现实出现的诸多问题,迫切需要修订,也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目前有关修订工作正由国家民委牵头进行。
近些年我国城市民族工作进行了很多探索,取得了很多成绩,如在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方面,在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融入城市方面,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方面等等,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帮助少数民族解决就业、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等方面还跟不上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更加努力地探索,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