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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指南

稿件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0-01-01 01:11:00 阅读:

   一、侨务部门的基本任务:

侨务部门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归侨、侨眷和侨属的合法权益,广泛团结海外华侨和归侨、侨眷,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发展同各国人民的团结友好与合作交流而奋斗。

二、侨务工作的基本方针:

侨务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发展侨胞爱祖国、爱故乡的传统,促进华侨团结互助,教育华侨遵守驻在国法律,尊重当地社会、民族习俗,鼓励华侨根据自愿原则加入住在国国籍,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并长期生存发展,促进住在国的经济繁荣以及祖国和住在国的合作与交流发挥积极作用。

三、归侨、侨眷身份确认问题:

1、什么人是华侨?

答: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2、什么人是归侨?

答: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3、什么人是华侨学生?

答:华侨学生是指回国学习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

4、归国华侨学生指哪些人?

答:归国华侨学生是指从国外回来的定居就学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不论年龄大小,就读何种学校,都是归侨学生。

5、什么人是外籍华人?

答: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的华侨或华侨后裔,简称华人。

6、哪些人是侨眷?

答: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7、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眷属是否侨眷?

答:外籍华人、港澳同胞不称为华侨,但其居住在本省的眷属的权益保护与在我省的侨眷相同。

8、华侨、归侨死亡后,其亲属的侨眷身份是否还保留?

答:侨眷身份不因华侨、归侨死亡而丧失。因与华侨、归侨以及华侨、归侨子女有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有抚养关系而取得侨眷身份的,在婚姻关系或抚养关系依然解除后,其侨眷身份自行丧失。

9、如何确认归侨、侨眷的身份?

答:归侨、侨眷身份需要确认的,须持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者户籍登记出具的亲属关系证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与华侨、归侨有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的侨眷身份的确认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正(抚养关系的时间应在五年以上)。

四、出境探亲、定居的假期、路费、工资及离职、离退休、生活补助费等问题:

1、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假期有何规定?

答: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给假四个月;三年给假七十天;二年给假四十五天;一年给假二十天。

3、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假期有何规定?

答: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4、归侨职工第一次出境探亲,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的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5、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内会见境外回来的配偶,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每年给假三十天。

6、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父母或同胞兄弟姐妹,假期有何规定?

答: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父母或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7、未婚归侨、侨眷职工改探国内的抚养人或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父母或同胞兄弟姐妹,假期有何规定?

答:未婚归侨、侨眷职工改探国内的抚养人或会见国外回来的父母或同胞兄弟姐妹,每年给假二十天。

8、出境探亲,路费如何计算?

答:出境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可准予报销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到出境口岸)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其境内段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9、符合在国内会亲者,路费如何计算?

答:符合在国内会亲者,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费计算。如随同会亲对象旅游、访友、治病等路费一律自理。

10、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工资待遇如何?

答:归侨、侨眷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与国内员工探亲待遇相同。

11、归侨、侨眷职工因私短期出境,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因私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确需续假的,应在原假期内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不般不超过一个月。如超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12、出境定居,离职费如何发放?

答: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国定居的,可以放发一次性离职费。计算标准是: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每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13、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境后,离、退休费如何发放?

答: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境后,离、退休费及各种补贴照发。如出境时间一年以上的,每年应向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14、归侨退休后工资待遇有何照顾?

答:机关事业单位的归侨职工,男工龄满30年以上,女工龄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除按规定发给退休费和各种补贴外,其退休费与原基本工资的差额,由所在单位补足。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15、对老年归国华侨生活补助费有何照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有关精神,湘政办发[2009]39号文件规定:①凡离退休(含按有关规定提前离退休的)城镇老年归国华侨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200元,由其所在单位解决。②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无业的老年归国华侨每人每月发给200元生活补助,经费由属地县级财政解决。③破产或改制企业的归国华侨每月生活补助200元由属地同级财政列支。

五、医疗保险问题:

1、获准出国定居的离休、退休人员入境就医,享受何种待遇?

①获准出国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人员入境就医,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经出境定居,且一直享受原公费、劳保医疗或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归侨侨眷退休人员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其办理好相关手续。③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退休人员入境就医,按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属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退休人员同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等其他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2、获准出国定居的未退休人员入境就医,享受何种待遇?

答: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奖出境定居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建立个人帐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个人帐户进行清算,个人帐户有结余的,以货币形式发还个人帐户结余资金。

六、涉侨计划生育及收养子女等问题:

1、归侨侨眷生育子女也是否有限制?

答:有。具体的说有以下一些规定。a、夫妻双方均是华侨,所生子女均在国外定居,离婚后,一方与国内公民再婚,配偶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b、夫妻双方在国内已生育两个子女,离婚后,一方和两个子女均出国定居,另一方在国内再婚时,对方系初婚或从未生育过,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c、已取得出境定居签证的计划外怀孕妇女,以保证签证有效期内出境的前提下,可免予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d、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国内外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并同时回国定居的,不允许再生育,对入境时已怀孕的,可允许其生育;e、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可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子女;f、夫妻一方系华侨、国内另一方可以知情选择避孕措施。

2、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中国内地可否收养子女?

答: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五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b、收养人有可靠的经济来源;c、收养人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d、收养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地区)的法律;e、如果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需征得本人同意,且送养人也须同意送养。

3、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需要哪些手续?

答:需要以下手续:a、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子女的保证书等);b、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证明及身份证明;c、收养人婚后无子女(含养子女)、无生育能力、无传染性疾病及身体健康检查的医院证明;d、收养人的职业、居住地和经济收入的证明;e、符合居住国(地区)有关领养中国内地小孩规定的证明,例如收养人居住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领养的证明,或居住国(地区)现行领养法律等。上述五项文书需由收养人向其居住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港澳同胞回内地收养子女,其所提供的有关文书需由我国司法部门委托的香港律师予以证明。

在上述文件办妥后,收养人持应具备的公证文书会同被收养人或成年的送养人,向被收养人居住地的公证机关申请(收养人如因事不能前来办理,可委托他人办理),经当地公证机关审查,认为收养人符合有关收养子女的条件和规定,则由公证机关发给收养子女证书,收养关系即告成立。

七、出国出境问题:

1、办理去港澳探亲需何材料?

答:a、居住往来香港、澳门申请表;b、公民申请出境调查表(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盖章);c、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d、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间探亲需提交);e、邀请信原件(夫妻间探亲不需提交);f、香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g、香港同胞回乡证复印件(探望在港工作、就学者不需提交);h、亲属关系证明(续办、夫妻间探亲不需提交);i、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及香港地区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或就学许可证明(探望在港工作或就学者需提交);j、证件照片三张(2寸大光纸)。

2、归侨侨眷如何申办出国护照?

答:出国护照申请手续已简化,归侨侨眷与居民申办出国护照一样,只须去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领取公民出国(出境)申请表,填妥后,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以及单位同意出国意见直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领出国护照。

八、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侨青年考生升学问题:

1、“三侨”生指哪些对象?

答:“三侨”生是指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外籍华人子女参照执行。

2、“华侨”生升学有哪些照顾政策?

答: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在原始分基础上加10分。

3、如何出具“三侨”生身份证认定证明?

答:要求出具“三侨”生身份认定证明需由申请人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a、本人的归侨证;b、父(母)的归侨证以及本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c、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父(母)华侨身份证明及本人与父(母)的关系公证或证明。“三侨”考生的身份证明由市政府侨办出具。

九、归侨、侨眷因私出国出境后购买房改房问题:

答:1、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出境前已经按国家和地方的房改政策规定参加房改房的,出境定居后,其房产权属不变;2、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原同住亲属(指导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其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凡同居一年以上者,原居住地施行房改售房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可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3、归侨、侨眷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凡签定购房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缴纳购房款,其房产应被认定为“已参加了房改买房”;4、归侨侨眷职工已经参加房改买房的房产,原售房单位不能单方面终止协议或决定回购。购房协议中有特殊条款规定的除外;5、上述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是指按照国家法定的离休、退休、退职政策办理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6、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因私出境参加房改买房与归侨、侨眷职工相同。

十、公墓安葬问题:

华侨、华人、港澳同胞要求修复祖墓,应向当地侨务或民政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原墓址已为耕地的,应迁移到公墓或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荒地。

十一、捐赠问题:

1、华侨捐赠活动中所指的捐赠人是谁?

答:是指华侨、华侨社团、华侨在中国境内外投资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

2、华侨捐赠活动中所指的受赠单位是谁?

答:是指本市接受和承办捐赠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以行政机关名义接受承办捐赠的单位。自然人接受海外亲友馈赠不属于华侨捐赠范围。

3、捐赠款物的用途是哪些?

答:捐赠款物应当用于本市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体育、卫生、侨务、改善环境和其他公益事业,也可以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

4、接受捐赠进口物资是否可以享受减免关税优惠?

答:除直接用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他用途不能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

5、受赠单位接受捐赠进口物资可否享受免征进口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济困、慈善救助等社会福利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责任编辑:中共湘乡市委统战部)